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5-01-12 录入员: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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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民宗发〔2010〕162号


      各市、县(区)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保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他们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妥善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有利于促进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着眼大局,给予足够的重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障。各级人力社保、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宗教界参加各项社会保障。

      二、基本要求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宗发【2010】8号文件的前提下,从我省宗教界的实际出发,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自愿参保。由于各宗教教仪教规及生活习俗不同,要充分尊重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择,不搞一刀切。
      (二)协商一致。要根据各宗教的实际情况,因教施策。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宗教团体共同协商,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措施,确保积极稳妥实施。
      (三)从实际出发。要在不违背社会保障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处理好政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确定参保的方式方法上,要力争将更多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
      (四)统一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在政府的指导推动下,一般应遵循个人自愿,以场所为单位,由县(市、区)宗教团体(天主教可按教区)按规定统一缴费,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五)做好衔接。对已纳入社会保障的宗教教职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同一地区发生不平衡和重复保障的现象。

      三、保障办法

      (一)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已经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工作的县(市、区),按宗教工作部门接受备案的人员认定。尚未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县(市、区),由各宗教团体提出参保人员名单,经同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后认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对符合当地城乡低保享受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宗教团体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工作。
      (三)资金问题。资金实行个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支持。
      (四)缴费方式及标准
      缴费方式一般以爱国宗教团体(天主教以教区)为缴费单位。缴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本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职工,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团体的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省级宗教团体、省级宗教院校可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力合作 齐抓共管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为推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作出应有贡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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