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三)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
(四)年龄20岁以上,已受比库(比丘)戒;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南传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南传佛学水平;
(六)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
(二)当地县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僧团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县佛教协会;
(四)当地县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南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所在地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云南省佛教协会同意。
南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名单,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 住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八条 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僧团、佛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县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县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住持所在地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南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云南省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住持本人提出辞职或还俗的,应当经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条 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或者对住持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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